【圆明网】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点,辽宁锦州市现年七十一岁的法轮功学员徐秀云在凌河区法院被非法庭审。律师在法庭上发出了正义的声音,依法要求无罪释放。
徐秀云老人在最后陈述中说道,法轮功祛病健身有奇效,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是高德大法。我修炼法轮功是信仰问题,宪法规定信仰自由。我希望在座的所有人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有个美好未来。
辩护律师在庭上明确指出,徐秀云为了强身健体修炼法轮功,没有危害社会和国家。没有证据证明她本人持有或使用的东西与邪教的关系,具体破坏了哪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没有任何关联性。两高关于办理此类案件的司法解释,违反《立法法》的规定,超越解释权限、扩大了犯罪的打击范围,把破坏法律实施和制作发放完全等同起来,这是非常错误,也是不恰当的,用来指控徐秀云,明显适用法律不当。
公诉人欲以徐秀云被劳动教养一年加重迫害,律师指出,劳动教养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刑事处罚,是非法的,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被废除。
律师指出了本案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存在的严重违法之处:(一)在侦查、起诉阶段,对于搜查的物品没有进行清点和辨认,其性质也没有鉴定;(二)对于其中牵扯到的二零一四年的案子,长达三年没有结案,没有证据证明是什么原因,从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这是两个案件的问题,而这次庭审把它当作一个简单的普通案件来处理,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三)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七年八月,监视居住达一年的时间,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应该为六个月,公安机关没有进行相应的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反说徐秀云是弃保逃跑;(四)凌河区法院开庭三天前没有向徐秀云送达开庭传票;对徐秀云提出的共产党员回避的问题,律师指出,应该由法院的院长作出决定,但本案的审判长就直接驳回,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律师发出正义的声音后,整个法庭的气氛缓解下来,审判员张旭芳也不再凌厉控制整个法庭。
庭审于下午一点二十分结束,中间休息了半小时。
徐秀云女士一九九四年修炼法轮大法后,严重的类风湿等疾病不治自愈。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因在发放真相光盘时被锦州锦铁派出所与凌河分局国保大队联手将她非法关押到看守所,后因身体原因取保在家,国保大队杨光和黄健几次到徐家意欲强行到法院立案,由于徐没有配合,最后此事没有了音信。
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下午两点多,徐秀云和另一位法轮功学员在锦州火车站附近讲真相时,被车站派出所警察绑架。车站派出所将二人转交给正大派出所之后,正大派出所所长苗志宏指示将二人送往锦州市看守所关押。后被锦州市凌河区检察院非法起诉到凌河区法院。
由于这次被迫害,徐秀云老人出现了高血压、心绞痛症状,两次在看守所出现危急状态,庭审过程中徐秀云身体也出现不适。
相关责任人信息:
1、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区号:0416,邮编:121000,下同)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6段11号
审判长冯欣:18941601623、2872622
审判员张旭芳:18941601654、2872621
2、锦州市凌河区检察院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6段7—50号
公诉人周虹:13019826161
3、锦州市凌河分局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4段18号
国保大队长杨光:15698704900、13840624877,办公:7101648,住宅:2811858
国保大队警察黄健:15698705029、13604968219,办公:7101648,住宅:2818898
4、锦州市凌河分局正大派出所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正大里6-49号
所长苗志宏:3817032
* * *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